復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15)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復合微生物肥料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復合微生物肥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8170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9524. 1肥料中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GB/T 19524.2肥料中蛔蟲卵死亡率的測定
HG/T 2843化肥產品化學分析常用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試劑溶液和指示劑溶液
NY 525有機肥料
NY/T 1113微生物肥料術語
NY/T 1978肥料汞、碑、鎘、鉛、鋸含量的測定
NY/T 2321微生物肥料產品檢驗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NY/T 111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復合微生物肥料 compound microbial fertilizers
指特定微生物與營養物質復合而成,能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 品質的活體微生物制品。
3.2
總養分 total primary nutrient
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鉀含量之和,以質量分數計。
4 要求
4. 1菌種
使用的微生物菌種應安全、有效。生產者應提供菌種的分類鑒定報告,包括屬及種的學名、形態、生 理生化特性及鑒定依據等完整資料,以及菌種安全性評價資料。采用生物工程菌,應具有獲準允許大面 積釋放的生物安全性有關批文。
4.2外觀(感官)
均勻的液體或固體。懸浮型液體產品應無大量沉淀,沉淀輕搖后分散均勻;粉狀產品應松散;粒狀 產品應無明顯機械雜質、大小均勻。
4.3技術指標
復合微生物肥料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產品劑型分為液體和固體,固體劑型包含粉狀 和粒狀。
表1復合微生物肥料產品技術指標要求
項 目 |
劑 |
型 |
液體 |
固體 |
|
有效活菌數(cfu)a,億/g(mL) |
≥0. 50 |
≥0. 20 |
總養分(N+P2O5 +K2O)b, % |
6. 0?20. 0 |
8.0 ?25.0 |
有機質(以烘干基計),% |
一 |
≥20. 0 |
雜菌率,% |
≤15.0 |
≤30. 0 |
水分,% |
— |
≤30. 0 |
pH |
5. 5?8. 5 |
5. 5?8. 5 |
有效期篤月 |
≥3 |
≥6 |
a含兩種以上有效菌的復合微生物肥料,每一種有效菌的數量不得少于0. 01億/g(mL)o b總養分應為規定范圍內的某一確定值,其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不應大于2.0%;各單一養分值應不 少于總養分含量的15.0%。 c此項僅在監督部門或仲裁雙方認為有必要時才檢測。 |
4.4無害化指標
復合微生物肥料產品的無害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復合微生物肥料產品無害化指標要求
項 目 |
限量指標 |
糞大腸菌群數,個/g(mL) |
≤100 |
蛔蟲卵死亡率,% |
≥95 |
碑(As)(以烘干基計),mg/ kg |
≤15 |
鎘(Cd)(以烘干基計),mg/kg |
≤3 |
鉛(Pb)(以烘干基計),mg/kg |
≤50 |
鋸(Cr)(以烘干基計),mg/kg |
≤150 |
汞(Hg)(以烘干基計),mg/kg |
≤2 |
5 試驗方法
5. 1 —般要求
本標準所用試劑、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規格和配制方法時,均應按照HG/T 2843的規定執 行。
本標準中產品技術指標的數字修約及產品質量合格判定,應符合GB/T 8170的規定。
5.2有效活菌數、雜菌率、水分、pH的測定
按照NY/T 2321的規定執行。
5.3總氮(N)含量的測定
按照NY 525的規定執行。
5.4磷(P2O5)含量的測定
按照NY 525的規定執行。
5.5鉀(晝0)含量的測定
按照NY/T 2321的規定執行。
5.6有機質的測定
按照NY 525的規定執行。
5.7糞大腸菌群數的測定
按照GB/T 19524. 1的規定執行。糞大腸菌群數測定流程及最可能數(MPN)檢索表參見NY/T 2321附錄D。
5.8蛔蟲卵死亡率的測定
按照GB/T 19524. 2的規定執行。
5.9 碑(As)、鎘(Cd)、鉛(Pb)、鋸(Cr)、汞(Hg)的測定
按照NY/T 1978的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檢驗分類
6. 1.1岀廠檢驗
產品出廠時,應由生產企業的質量檢驗部門按表1進行檢驗,出廠檢驗時不檢有效期。
6. 1.2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應包含表2中的指標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鑒定;
b) 產品的工藝、材料等有較大更改與變化;
c)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抽查。
6.2抽樣
6. 2. 1通則
按每一發酵罐菌液(或每批固體發酵)加工成的產品為一批,進行抽樣檢驗,抽樣過程嚴格避免雜菌 污染。
6.2.2抽樣工具
無菌塑料袋(瓶),金屬勺、抽樣器、量筒、牛皮紙袋、膠水、抽樣封條及抽樣單等。
6.2.3抽樣方法和數量
一般在成品庫中抽樣,采用隨機法抽取。隨機抽取5袋(桶)?10袋(桶),在無菌條件下,每袋(桶) 取樣500 g(mL)o然后將抽取樣品混勻,按四分法分裝3袋(瓶),每袋(瓶)不少于500 g(mL)o
6.3判定規則
技術指標和無害化指標均符合要求的為合格產品。
出廠檢驗的技術指標符合表1要求時,判該批產品合格,簽發質量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7 包裝、標識、運輸和貯存
7.1.1包裝
根據不同產品劑型選擇適當的包裝材料、容器、形式和方法,以滿足產品包裝的基本要求。產品包 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在使用說明書中標明使用范圍、方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等內容。
7.2標識
標識所標注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7.2.1產品名稱及商標
應標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規定的產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產品名稱,可在產 品通用名下以小1號字體予以標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通用名稱沒有規定的,應使用不會引起 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商品名稱。企業可以標注經注冊登記的商標。
7. 2.2產品規格
應標明產品在每一個包裝物中的凈重,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標注凈重的誤差范圍不得超過 其明示量的士5%。
7. 2.3產品執行標準
應標明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編號。
7. 2.4產品登記證號
應標明有效的產品登記證號。
7.2.5生產者名稱、地址
應標明經依法登記注冊并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進口產 品可以不標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 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7. 2.6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應在生產合格證或產品包裝上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7.2.7保質期
用“保質期__ 個月(或年)”表示。
7. 3運輸
運輸過程中有遮蓋物,防止雨淋、日曬及高溫。氣溫低于0°c時采取適當措施,以保證產品質量。 輕裝輕卸,避免包裝破損。嚴禁與對復合微生物肥料有毒、有害的其他物品混裝、混運。
7. 4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庫房內,不得露天堆放,以防日曬、雨淋,避免不良條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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