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287號----肥料續展登記審批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部編制了《肥料正式登記審批標準》《肥料臨時登記審批標準》《肥料續展登記審批標準》和《肥料變更登記審批標準》,現作為農業部第十八批行政審批服務標準發布,自2015年9月6日起實施。予以公告。
附件:1.肥料正式登記審批標準
2.肥料臨時登記審批標準
3.肥料續展登記審批標準
4.肥料變更登記審批標準
農業部
2015年8月7日
附件3
NY/XZSP TG 302.59-2015
肥料續展登記審批標準
1 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 審批內容
2.1 申請人的資質。
2.2 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2.3 產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質量檢驗報告是否真實有效。
2.5 產品標簽標識是否符合要求。
2.6 試驗數據與結果和相關證明資料是否真實可信。
3 審批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3.4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4 辦事條件
4.1 在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2個月前,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申請人應填寫《農業部肥料臨時/正式登記續展申請書》或《農業部 微生物肥料臨時/正式登記續展申請書》。
4.2 需提供以下資料(境外申請人提交外文資料的,應同時翻譯成中文):
4.2.1 臨時登記證續展。
a) 《農業部肥料臨時登記續展申請書》或《農業部微生物肥料臨時登記續展申請書》;
b) 該產品在有效期內的使用情況:使用面積、施用作物、應用效果和主要推廣地區等;
c)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由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具備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出具;
d) 企業標準:對于境內產品(執行農業部肥料登記強制性標準的除外),申請人應提交與登記批準內容相一致的備案有效企業 標準(已提交過的且在有效期內的不必重復提交);
e) 委托檢驗協議原件:指企業委托檢驗機構對該產品進行檢驗所簽訂的協議(有自檢能力的除外,已提交過的且在有效期內的 不必重復提交);
4.2.2 正式登記證續展
a) 《農業部肥料正式登記續展申請書》或《農業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記續展申請書》;
b) 該產品在有效期內的使用情況:使用面積、施用作物、應用效果和主要推廣地區等;
c)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由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具備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出具;
d) 年度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應是不同批次的產品;
e) 委托檢驗協議原件:指企業委托檢驗機構對該產品進行檢驗所簽訂的協議(有自檢能力的除外,已提交過的且在有效期內的不 必重復提交);
f) 國內產品提交生產者所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5 辦理程序
5.1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肥料窗口審查申請人遞交的續展申請書及其相關資料,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 農業部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資料進行技術審查。
5.3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種植業管理司司長(受部長委托)審批后辦理批件。
6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
7 收費標準
不收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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