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287號----肥料正式登記審批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部編制了《肥料正式登記審批標準》《肥料臨時登記審批標準》《肥料續展登記審批標準》和《肥料變更登記審批標準》,現作為農業部第十八批行政審批服務標準發布,自2015年9月6日起實施。予以公告。
附件:1.肥料正式登記審批標準
2.肥料臨時登記審批標準
3.肥料續展登記審批標準
4.肥料變更登記審批標準
農業部
2015年8月7日
附件1
NY/XZSP TG 302.57-2015
肥料正式登記審批標準
1 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 審批內容
2.1 申請人的資質。
2.2 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2.3 產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質量檢驗報告是否真實有效。
2.5 產品標簽標識是否符合要求。
2.6 試驗數據與結果和相關證明資料是否真實可信。
3 審批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3.4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4 辦事條件
4.1 需提供以下資料(境外申請人提交外文資料的,應同時翻譯成中文):
4.1.1 《農業部肥料正式登記申請書》或《農業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記申請書》;
4.1.2 生產者基本概況(由于申請產品臨時登記時,已提供了這方面的資料,申請正式登記時以補充新內容為原則):
a)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確認章);
b) 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資料;
c) 產品及生產工藝概述資料;
d) 技術負責人簡歷及聯系方式;
e)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產品補充在其他國家(地區)新登記使用情況。
4.1.3 產品執行標準:符合《肥料登記資料要求》的規定;
4.1.4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由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具備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出具;
4.1.5 年度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應是不同批次的產品;
4.1.6 產品標簽:應符合《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肥料登記資料要求》的規定;
4.1.7 產品使用情況說明:該產品在獲證后的使用情況,包括施用作物、應用效果和主要推廣地區等;
4.1.8 委托檢驗協議原件:指企業委托檢驗機構對該產品進行檢驗所簽訂的協議(有自檢能力的除外,已提交過的且在有效期內的不必重復提交);
5 辦理程序
5.1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肥料窗口審查《農業部肥料正式登記申請書》或《農業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 農業部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對申請資料進行技術評審。
5.3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根據有關規定及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種植業管理司司長(受部長委托)審批后辦理批件。
6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評審審批的產品不超過6個月)。
7 收費標準
不收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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