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記】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登記審批|勝達博睿帶您了解!
【肥料登記】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登記審批|勝達博睿帶您了解!
上期給大家分享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登記申請】,今天繼續給大家分享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中的登記審批,如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肥料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聘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織成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登記肥料產品的產品化學、肥效和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審意見,在評審結束后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肥料登記證的決定。
肥料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肥料審批專用章》。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直接審批、發放肥料登記證:
?。ㄒ唬┯袊一蛐袠I標準,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ǘ┙浄柿系怯浽u審委員會建議并由農業農村部認定的產品類型,申請登記資料齊全,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召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十九條 肥料商品名稱的命名應規范,不得有誤導作用。
第二十條 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農村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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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