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記】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登記管理|勝達博睿帶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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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給大家分享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登記審批】,今天繼續給大家分享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中的登記管理,如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二十二條 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嗣鳟a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ǘ嗣鞣柿系怯涀C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 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ㄈ嗣鳟a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三條 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證實對人、畜、作物有害,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農業農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第二十五條 肥料登記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為生產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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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