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868號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農業農村部決定對磷化鋁、氯化苦等2種高毒農藥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2025年3月1日起,撤銷磷化鋁原藥生產企業以外企業持有的磷化鋁制劑產品農藥登記證,保留磷化鋁原藥生產企業持有的磷化鋁原藥產品和制劑產品農藥登記證;生產企業生產的磷化鋁制劑產品應當附具農業農村部重新核準的農藥標簽,使用范圍僅限防治儲糧害蟲,由生產企業直接供應給具備安全使用技術條件的儲糧企業或者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并由熟悉相應產品使用方法和安全防護措施的專業技術人員使用。
二、自2025年3月1日起,生產企業生產的氯化苦制劑產品應當附具農業農村部重新核準的農藥標簽,使用范圍和施用方法僅限土壤熏蒸,由生產企業直接供應給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并由熟悉相應產品使用方法和安全防護措施的專業技術人員使用。
三、2025年2月28日前已進入市場的磷化鋁、氯化苦制劑產品,在產品有效期內可以繼續銷售,但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使用。
農業農村部
2024年12月29日
附件:
新聞資訊
News
2024-12-29 00:00